中共人民電器集團委員會發展黨員
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為了切實保證新發展的黨員的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和浙江省委組織部、溫州市委、樂清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人民電器集團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人民電器集團各級黨組織要把吸收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 發展黨員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教育方針的要求出發,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第四條 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愿和個別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教育
第五條 集團分公司各黨委、各支部要通過宣傳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政治主張,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鼓勵黨外群眾積極靠攏黨組織,不斷擴大積極分子隊伍。對新進入人民電器集團的員工,要結合入崗教育,積極引導他們靠攏黨組織,做到“早播種,早選苗,早培養,早發展,早發揮作用”。對中青年員工,特別是中青年骨干和技術人員,要指定專人聯系培養,幫助他們創造條件早日加入黨組織。
第六條 黨組織要兗分利用黨校、集團網絡、各類政治理論學習小組和宣傳媒體,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基本路線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的信念。
第七條 黨支部要加強對團組織“推優”工作的領導。各級團組織要逐步完善“推優”工作的各項制度和程序,嚴格把好質量關。凡申請入黨的團員,沒有經過“推優”這一程序,一般不能列為入黨積極分子,不能發展入黨。
第八條 黨支部在收到入黨申請書后的半年內,應召開支委會,決定是否將申請人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在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時應把在集團工作已達一年作為條件之一。各黨支部要建立入黨積極分子個人檔案,進行規范管理和教育。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使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始終保持較大的規模和較高的質量。
第九條 黨支部要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負責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質、專業學習、生活、工作等方面進行考察和培養,并填寫培養考察情況,力求寫真寫細。黨支部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全面考察,并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加強培養和教育。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考察和教育后,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輔導員和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或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在一年考察期內,入黨動機不端正的,模范帶頭作用不明顯的,群眾反映意見較大的,均不得列為發展對象,并應延長考察時間或將其調整出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十條 入黨積極分子被確定為發展對象后,黨組織要對其進行政治審查。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本人在考察期內的現實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負責政審的組織和個人要簽名或蓋章。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一條 各支部上報發展對象前應在所在的單位或部門范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5天),接受群眾監督,并將公示情況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公示期內收到群眾反映的,應及時調查核實;群眾反映意見較大,經調查屬實的,應暫緩發展入黨。
第十二條 對確定近期發展的入黨積極分子,必須參加集團黨校舉辦的發展對象培訓班培訓。未經黨校培訓和黨校考核未通過的,不能發展入黨。發展對象所獲得的培訓合格證書,一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黨委要對各黨支部報來的發展對象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發展對象的材料包括:入黨申請書、團組織推優意見、思想匯報(每季度一次)、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群眾測評意見、發展對象培訓班結業證書(復印件)、正式談話記錄(半年一次)。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四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以由發展對象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
第十六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1、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學習、生活等現實表現,如實向黨組織匯報。
2、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愿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3、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后,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七條 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愿書》,須經集團黨委同意。支委會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愿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第十八條 在接收預備黨員的黨支部納新大會上,發展對象應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以及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向大會報告對其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其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討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內。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人以上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表決。支部納新大會可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參加,使他們從中受到教育。
第十九條 黨支部要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入《入黨志愿書》,連同其它材料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和審批。審查和審批后的材料都要經集團黨委組織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預備黨員由集團黨委或由黨委授權的黨總支審批。上級黨組織審批前要指派專人對《入黨志愿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同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考察。談話人應將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入《入黨志愿書》,向上級黨組織匯報。黨委(黨總支)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逐個審議、表決。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由黨委組織部門及時通知報批的黨總支(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要做好思想工作。黨委會(黨總支部委員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逐個審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上級黨組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內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二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由黨委或黨總支(支部)組織進行。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應及時將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或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通過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集團黨校每年舉辦一至二期預備黨員培訓班。預備黨員每半年向黨組織作一次書面的思想匯報。黨支部每半年要對預備黨員進行一次考察,形成考察意見,填入《預備黨員考察簿》,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
第二十五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黨支部應及時(一般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個月)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按時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的,需要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在預備期內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或觸犯國家法律,應提前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宣布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并報集團黨委批準。
第二十六條 預備黨員轉正手續是: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黨小組(培養聯系人)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集團黨委或由黨委授權的黨總支審批。預備黨員轉正所需的材料是:轉正申請書、思想匯報、《預備黨員考察簿》、群眾測評意見、支部大會決議。預備黨員轉正,還須提供其預備期部門或單位對其工作的考核情況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黨委或黨總支對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三個月內討論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及時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能按期轉正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并繼續考察教育。
第五章 發展黨員工作中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入黨申請人的入黨申請書以及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中涉及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由各支部保管,入黨積極分子調動工作時,應將培養、教育、考察的有關材料,歸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二十九條 預備黨員檔案由集團黨委組織部門保管。
第三十條 員工預備黨員轉正后,黨委組織部門應將有關材料轉入檔案管理部門,歸入其個人人事檔案。
第三十一條 發展黨員工作中召開的有關會議,特別是黨支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吸收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大會;黨總支審議(審批)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的會議記錄和表決票、表決匯總表,以及公示材料都應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二條 集團黨委對發展黨員工作負有領導責任,黨委組織部門負有主管責任,黨總支負有審議和把關責任,黨支部負有直接培養和考察的責任。集團各級黨組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每年各總支(支部)應召開至少二次發展工作專題會。
第三十三條 黨委組織部要切實加強對各黨總支(支部)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每年要對各總支(支部)發展黨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講評;每半年向黨委報告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和發展黨員工作情況,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的查處情況;黨委要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先進黨組織和優秀黨務工作者進行表彰。
第三十四條 黨委要重視對兼職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條 集團各級黨組織要嚴格執行要試行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要嚴肅查處。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個人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堅持審批黨員的“十不批”規定。為保證發展新黨員的質量,必須嚴格把好審批關,堅持下列“十不審批”的規定,即:(1)沒有經過培養考察的不批;(2)沒有填寫《建黨對象考察表》并未經組織部審查同意的不批;(3)在重大政治斗爭中有嚴重中有嚴重問題和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批;(4)沒有進黨校集中培訓或雖接受培訓但沒有取得結業證書的不批;(5)28歲以下青年入黨,沒有經團組織推薦的,一般不批;(6)入黨手續不完備的不批;(7)對黨的認識模糊以及入黨動機不端正的不批;(8)本職工作完成不好的、不安心在人民集團工作的;(9)在群眾中沒有起好帶頭表率作用,群眾意見大的不批;(10)支部大會沒有明確指出入黨人缺點和本人拒不接受意見的不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集團黨委負責解釋。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抄送:樂清市市委組織部、柳市鎮鎮委組織部、集團董事會、監事會、總經辦、各公司黨委、黨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