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住宿標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安排住宿員工的范圍:
集團公司聘用的外地(樂清市以外)員工,部門副經理(副主任)以上級別管理人員及從事相應專業的初級職稱以上人員。
第三條 住宿標準:
1、 經理(主任),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每人一間。(房間配床、桌、椅、電視機,其它用品自備)
2、 副經理(副主任)、初級職稱人員,兩人一間。(房間配床、桌、椅、電視機,其它用品自備)
第四條 不享有上述住房標準的員工,經有關領導批準住公司的住房,須按月交納住宿費用。
第五條 享有公司安排宿舍資格的員工,如不住公司的宿舍,對經理(主任)、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公司每月發放130元的住宿補貼;對副經理(副主任)、初級職稱人員,公司每月發放65元的住宿補貼。對發放住宿補貼的人員均不提供住宿用品。
第六條 住公司宿舍的員工所用的水電費、衛生費等由本人負擔。
第七條 住公司宿舍的員工不得把宿舍轉租給別人,否則公司有權收回其宿舍,并對其進行處罰。
第八條 員工搬離宿舍時,須與公司指定的專人辦理交接。凡離開公司的員工,必須提前辦理退房手續,否則公司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規定同時廢止。